根据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而审查机关节能审查就是基于建设单位报送的节能评估报告。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占地面积30.00亩,建筑面积20000.00平米,达到稳定运营后,每年销售收入稳定在5859.30万元人民币左右,利润稳定在78.75万元人民币左右。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总投资额为2525.90万元,20%申请政府资金支持,80%自有资金解决,投资利润率为6.57%;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30.24%,投资回收期(税后)为3.96年,盈亏平衡点 BEP=41.37%。
华灵四方公司专业编制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节能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效率高,价格低,欢迎来电咨询,我公司拥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甲级资信,为2021年北京市优秀工程咨询单位,节能评估荣获北京市优秀工程咨询奖一项,节能领域实力雄厚,13911268021沈工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报告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第1章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基本情况
1.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基本情况
1.2.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名称
1.2.2 建设地点及四至范围
1.2.3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性质
1.2.4 用地性质
1.2.5 建筑性质
1.2.6 建设规模及内容
1.2.7 总体经济技术指标表
1.2.8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筹措方案
1.2.9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进展情况
1.2.10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预计达到的节能目标
1.2.1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咨询、设计资料及用能有关情况
1.2.1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外部条件
2011年1-12 月,山东省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65.83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42% ,山东省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58.55亿元,上年同期为57.18亿元。山东省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总规模以上企业数量268家,亏损企业34家,亏损总额为2.56亿元,上年同期为1.16亿元。山东省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为3.66亿元,去年同期为1.92亿元,增长91.03%。
2011年1-12 月,山东省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资产总计654.19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8.93% ;负债合计324.10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90.64%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9.54%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应收帐款额为177.5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84% ,销售成本为532.1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20% ,销售费用为20.2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01%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管理费用为41.1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69%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财务费用为6.2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9.16%,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80509人。
第2章 编制依据
2.1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2.1.1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
2.1.2 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的及淘汰目录
2.2 相关标准规范
2.3 相关支撑文件
第3章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节能方案
3.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工艺节能方案
3.2 建筑节能方案
3.2.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总平面方案
3.2.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16
3.2.3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结构设计方案 22
3.3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暖通空调节能方案 24
3.3.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供热、空调系统 24
3.3.2 通风系统 36
3.4 给水及排水节能方案
3.4.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给水(再生水)系统
3.4.2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 生活热水系统
3.4.3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中水系统
3.4.4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排水系统
3.5 电气节能方案
3.5.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供电及配电系统
3.5.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照明系统
3.5.3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电梯设置
3.5.4 充电桩设置
3.6 可再生能源应用
3.7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分析
3.7.1 主要用能设备选型
3.7.2 设备能效水平分析
第4章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能源消费量估算及能效水平分析评价
4.1 基本规定
4.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年能源消耗量估算
4.2.1 工艺系统能耗估算
4.2.2 供热系统能耗量估算
4.2.3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估算
4.2.4 给水及排水系统能耗估算
4.2.5 照明系统能耗估算
4.2.6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室内设备能耗估算
4.2.7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电梯系统能耗估算
4.2.8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充电桩能耗估算
4.2.9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餐饮能耗估算
4.2.10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变压器损耗和线损
4.2.1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
4.3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能源单耗
4.3.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指标
4.3.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
4.3.3 分品种实物量能耗及综合能耗指标
4.3.4 分项实物量能耗指标及综合能耗指标
4.3.5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能效水平分析
第5章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5
5.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情况 75
5.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5.2.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5.2.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第6章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节能措施 77
6.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77
6.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工艺节能措施 77
6.3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建筑节能措施 77
6.4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 暖通空调节能措施 78
6.5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给水及排水节能措施 79
6.6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电气节能措施 80
6.7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能源计量 83
6.7.1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节能监测 83
6.7.2 机车光电速度传输网项目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84
6.7.3 节能计量 85
第7章 绿色建筑星级 87
7.1 绿色建筑方案评价 87
7.2 公共建筑绿建评价 88
7.2.1 安全耐久 88
7.2.2 健康舒适 90
7.2.3 生活便利 92
7.2.4 资源节约 94
7.2.5 环境宜居 97
7.2.6 提高与创新 99
7.2.7 绿色建筑星级 100
第8章 结论
第9章 附录、附件内容
附表1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分析评价表 1
附表2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附表3电力计算表
附表3-1空调设备(制冷)用电计算表
附表3-2通风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3给排水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4照明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5室内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6电梯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7充电桩用电计算表
附表3-8变压器损耗计算表
附表4 热力用量计算表
附表5 燃气用量计算表
附图1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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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本项目产品的主要企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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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地处北纬31度37分至32度39分、东经109度至109度33分之间,东邻湖北竹溪县,南接重庆市城口县,西连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北靠陕西省安康市、汉宾区、旬阳县、居陕、鄂、渝三省交界处,属典型的省际边关县。县城距安康市府驻地60公里, 距省会西安市447公里。和湖北省境内交通以公路为主,207、308两条省道横穿县境南北,安平二级路直通安康市。2、自然资源
(1)矿产资源
煤炭:在全县分布甚广,主产于广佛镇的筲箕凹、阳坡、黑沟、东沟、西沟,城关镇的牛王沟、三里垭和八仙、大贵、三阳等乡镇,已知主要矿点16处,许多地段个别和数种元素品位可达工业指标,经济价值高,开发前景广阔。现已建立小型煤矿100多处。
大理石:主产于八仙镇的龙门和狮坪一带,矿带东起流溪沟口,西至韩河峡,绵延10公里,地质储量455万立方米,地质远景储量1500万立方米,主要品种有仙条黑、仙条灰、墨玉、白果碧玉、斑马等,花纹有的呈木纹图案,有的酷似山水画,有的为江河湖泊图形,质佳色丽,高雅古朴。
黄铁矿:主要产地在洛河与八仙镇交界的凤凰尖,矿带绵延10多公里,矿体21个,储量3200多万吨,伴生钴、钛,为多元素大型矿床,硫平均品位15%,储量和品位均居全省第一。平利生产的"凤凰牌"硫磺,产品达国际一、二、三级。
重晶石:平利县重晶石矿藏主要分布在洛河镇所辖的水坪、清水河、神仙台一带,已探明总储量2800万吨,重晶石钡的平均品位92%,最高达到99.33%。具有很高的开采和地质科研价值。正如美国专家普尔教授现场考察结论所说:“其储量、品位是以前未见到的,这在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居亚洲第一,其矿层厚,分布集中,具有大规模开发的优势”。
(2)水利资源
平利县境内河沟密布,水流湍急,落差较大。流域内降水量充沛,年径流量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全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13.04万千瓦,可开发量为6.25万千瓦,已开发利用0.91万千瓦,全县有大小河流1083条,其中,坝河、黄洋河、岚河、吉河是平利县四大主流。坝河水能蕴藏量为28837千瓦;可开发量15300千瓦,已开发8150千瓦,占可开发量53.3%;岚河水能蕴藏量为76209千瓦,可开发35280千瓦,已开发利用660千瓦,占可开发1.90%;黄洋河水能蕴藏量24243千瓦,可开发利用2.6%;吉河水能蕴藏量为1159千瓦,可开发量376千瓦,已开发量52千瓦,占13.8%。
3、地形气候
平利地处川陕鄂重庆交界处,境内大巴山横亘南部,地势南高北低,山地、丘陵、川坝纵横交错,造就了复杂的地形地貌和丰富的生物种群。属亚热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3.9℃,极端最高气温40.2℃,最热月均气温25.5℃,极端最低气温-5℃,最低月均气温2℃,冻土深度10-5CM。年总降雨量958.5MM,日最大降雨量107.2MM,年平均气压981.9MB,年日照1736.6小时,年无霜期2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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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初步核算,全省实现生产总值34061.2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01.7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18416.1亿元,增长12.5%;第三产业增加值13443.4亿元,增长13.6%。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4232元,按当年汇率折算达到6475美元。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调整为6.4∶54.1∶39.5。先进制造业水平提升,全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1987亿元,增长19.5%,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30%,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增长加快、比重上升,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3555.6亿元,比上年增长13.6%,占GDP比重39.8%,提高1.1个百分点。新兴行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产业产值分别增长66%、30%、22%和21%,软件业销售收入增长35.7%,服务外包执行总额增长177%。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实现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达64.1%,其中私营个体经济比重为39.4%,分别提高0.9个和2.3个百分点。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稳步提高,年末城市化率达55.6%,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区域发展格局进一步改善,加快推进苏南转型升级,巩固苏中、苏北快速发展局面,苏中、苏北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达到42.3%,提高2.9个百分点,全面实施沿海地区发展规划。
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全年共实施1121个减排项目,关闭小火电组687.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能力245万吨、落后炼钢能力547.2万吨,分别完成“十一五”总目标的224.3%、51.1%和77.4%。预计超额完成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的年度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1%和4.1%,累计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的98.93%和121.1%。
物价水平年内小幅上升。全年居民消费价格下降0.4%,降幅比上半年收窄1.3个百分点。食品价格上涨0.9%,其中猪肉下降19.4%、油脂下降24.3%、鲜蛋上涨0.6%、禽上涨1.3%、鲜菜上涨18.1%。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降8.1%,其中燃料动力类下降12.0%、黑色金属材料类下降11.3%、有色金属和电线类下降14.1%、化工原料类下降11.0%、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类下降0.6%。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4.8%。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2.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3月28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 9 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6 月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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