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而审查机关节能审查就是基于建设单位报送的节能评估报告。
粮食加工项目占地面积0.00亩,建筑面积0.00平米,达到稳定运营后,每年销售收入稳定在12564.89万元人民币左右,利润稳定在599.26万元人民币左右。粮食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0.00万元,20%申请政府资金支持,80%自有资金解决,投资利润率为5.73%;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30.00%,投资回收期(税后)为0.00年,盈亏平衡点 BEP=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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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项目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报告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第1章 粮食加工项目基本情况
1.1 粮食加工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2 粮食加工项目基本情况
1.2.1 粮食加工项目名称
1.2.2 建设地点及四至范围
1.2.3 粮食加工项目性质
1.2.4 用地性质
1.2.5 建筑性质
1.2.6 建设规模及内容
1.2.7 总体经济技术指标表
1.2.8 粮食加工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筹措方案
1.2.9 粮食加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进展情况
1.2.10 粮食加工项目预计达到的节能目标
1.2.11 粮食加工项目咨询、设计资料及用能有关情况
1.2.12 粮食加工项目外部条件
2011年1-12 月,山东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237.51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41% ,山东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06.52亿元,上年同期为93.04亿元。山东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总规模以上企业数量1247家,亏损企业113家,亏损总额为4.95亿元,上年同期为7.15亿元。山东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为10.08亿元,去年同期为6.72亿元,增长50.01%。
2011年1-12 月,山东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资产总计1469.54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9.53% ;负债合计686.40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93.49%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6.71%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应收帐款额为225.7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88% ,销售成本为1975.4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56% ,销售费用为37.4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87%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管理费用为59.7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49%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财务费用为26.2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11%,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228052人。
第2章 编制依据
2.1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2.1.1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
2.1.2 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的及淘汰目录
2.2 相关标准规范
2.3 相关支撑文件
第3章 粮食加工项目建设节能方案
3.1 粮食加工工艺节能方案
3.2 建筑节能方案
3.2.1 粮食加工项目总平面方案
3.2.2 粮食加工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16
3.2.3 粮食加工项目结构设计方案 22
3.3 粮食加工项目暖通空调节能方案 24
3.3.1 粮食加工项目粮食加工项目供热、空调系统 24
3.3.2 通风系统 36
3.4 给水及排水节能方案
3.4.1 粮食加工项目给水(再生水)系统
3.4.2粮食加工项目 生活热水系统
3.4.3 粮食加工项目中水系统
3.4.4 粮食加工项目排水系统
3.5 电气节能方案
3.5.1 粮食加工项目供电及配电系统
3.5.2 粮食加工项目照明系统
3.5.3 粮食加工项目电梯设置
3.5.4 充电桩设置
3.6 可再生能源应用
3.7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分析
3.7.1 主要用能设备选型
3.7.2 设备能效水平分析
第4章 粮食加工项目能源消费量估算及能效水平分析评价
4.1 基本规定
4.2 粮食加工项目年能源消耗量估算
4.2.1 工艺系统能耗估算
4.2.2 供热系统能耗量估算
4.2.3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估算
4.2.4 给水及排水系统能耗估算
4.2.5 照明系统能耗估算
4.2.6 粮食加工项目室内设备能耗估算
4.2.7 粮食加工项目电梯系统能耗估算
4.2.8 粮食加工项目充电桩能耗估算
4.2.9 粮食加工项目餐饮能耗估算
4.2.10 粮食加工项目变压器损耗和线损
4.2.11 粮食加工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
4.3 粮食加工项目能源单耗
4.3.1 粮食加工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指标
4.3.2 粮食加工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
4.3.3 分品种实物量能耗及综合能耗指标
4.3.4 分项实物量能耗指标及综合能耗指标
4.3.5 粮食加工项目能效水平分析
第5章 粮食加工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5
5.1 粮食加工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情况 75
5.2 粮食加工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5.2.1 粮食加工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5.2.2 粮食加工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第6章 粮食加工项目节能措施 77
6.1 粮食加工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77
6.2 粮食加工项目工艺节能措施 77
6.3 粮食加工项目建筑节能措施 77
6.4粮食加工项目 暖通空调节能措施 78
6.5 粮食加工项目给水及排水节能措施 79
6.6 粮食加工项目电气节能措施 80
6.7 粮食加工项目能源计量 83
6.7.1 粮食加工项目节能监测 83
6.7.2 粮食加工项目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84
6.7.3 节能计量 85
第7章 绿色建筑星级 87
7.1 绿色建筑方案评价 87
7.2 公共建筑绿建评价 88
7.2.1 安全耐久 88
7.2.2 健康舒适 90
7.2.3 生活便利 92
7.2.4 资源节约 94
7.2.5 环境宜居 97
7.2.6 提高与创新 99
7.2.7 绿色建筑星级 100
第8章 结论
第9章 附录、附件内容
附表1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分析评价表 1
附表2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附表3电力计算表
附表3-1空调设备(制冷)用电计算表
附表3-2通风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3给排水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4照明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5室内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6电梯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7充电桩用电计算表
附表3-8变压器损耗计算表
附表4 热力用量计算表
附表5 燃气用量计算表
附图1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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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本项目产品的主要企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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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气候宜人,生态环境优美。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日照充足,无霜期长。年均气温16.3℃,年均降水量1260mm,空气质量常年达国家二级标准,森林覆盖率达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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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397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0497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186481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171005亿元,增长9.5%。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2%,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0%。 居民消费价格一季度同比上涨2.2%,二季度上涨2.9%,三季度上涨3.5%,四季度上涨4.7%,全年平均比上年上涨3.3%,其中食品价格上涨7.2%。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3.6%。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5.5%。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6%。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10.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3月28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 9 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6 月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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