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而审查机关节能审查就是基于建设单位报送的节能评估报告。
钢化玻璃项目占地面积70.46亩,建筑面积51673.67平米,达到稳定运营后,每年销售收入稳定在8815.15万元人民币左右,利润稳定在220.59万元人民币左右。钢化玻璃项目总投资额为8808.10万元,20%申请政府资金支持,80%自有资金解决,投资利润率为-6.24%;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0.00%,投资回收期(税后)为93036.28年,盈亏平衡点 BEP=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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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项目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报告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第1章 钢化玻璃项目基本情况
1.1 钢化玻璃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2 钢化玻璃项目基本情况
1.2.1 钢化玻璃项目名称
1.2.2 建设地点及四至范围
1.2.3 钢化玻璃项目性质
1.2.4 用地性质
1.2.5 建筑性质
1.2.6 建设规模及内容
1.2.7 总体经济技术指标表
1.2.8 钢化玻璃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筹措方案
1.2.9 钢化玻璃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进展情况
1.2.10 钢化玻璃项目预计达到的节能目标
1.2.11 钢化玻璃项目咨询、设计资料及用能有关情况
1.2.12 钢化玻璃项目外部条件
2011年1-12 月,山东省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81.20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92% ,山东省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13.72亿元,上年同期为104.78亿元。山东省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总规模以上企业数量660家,亏损企业74家,亏损总额为7.83亿元,上年同期为2.42亿元。山东省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为7.71亿元,去年同期为4.85亿元,增长58.98%。
2011年1-12 月,山东省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资产总计1306.68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3.43% ;负债合计509.73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07.39%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39.01%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应收帐款额为133.0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57% ,销售成本为1055.1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89% ,销售费用为34.5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24%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管理费用为57.5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6%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财务费用为18.1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92%, 技术玻璃制品制造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159108人。
第2章 编制依据
2.1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2.1.1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
2.1.2 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的及淘汰目录
2.2 相关标准规范
2.3 相关支撑文件
第3章 钢化玻璃项目建设节能方案
3.1 钢化玻璃工艺节能方案
3.2 建筑节能方案
3.2.1 钢化玻璃项目总平面方案
3.2.2 钢化玻璃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16
3.2.3 钢化玻璃项目结构设计方案 22
3.3 钢化玻璃项目暖通空调节能方案 24
3.3.1 钢化玻璃项目钢化玻璃项目供热、空调系统 24
3.3.2 通风系统 36
3.4 给水及排水节能方案
3.4.1 钢化玻璃项目给水(再生水)系统
3.4.2钢化玻璃项目 生活热水系统
3.4.3 钢化玻璃项目中水系统
3.4.4 钢化玻璃项目排水系统
3.5 电气节能方案
3.5.1 钢化玻璃项目供电及配电系统
3.5.2 钢化玻璃项目照明系统
3.5.3 钢化玻璃项目电梯设置
3.5.4 充电桩设置
3.6 可再生能源应用
3.7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分析
3.7.1 主要用能设备选型
3.7.2 设备能效水平分析
第4章 钢化玻璃项目能源消费量估算及能效水平分析评价
4.1 基本规定
4.2 钢化玻璃项目年能源消耗量估算
4.2.1 工艺系统能耗估算
4.2.2 供热系统能耗量估算
4.2.3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估算
4.2.4 给水及排水系统能耗估算
4.2.5 照明系统能耗估算
4.2.6 钢化玻璃项目室内设备能耗估算
4.2.7 钢化玻璃项目电梯系统能耗估算
4.2.8 钢化玻璃项目充电桩能耗估算
4.2.9 钢化玻璃项目餐饮能耗估算
4.2.10 钢化玻璃项目变压器损耗和线损
4.2.11 钢化玻璃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
4.3 钢化玻璃项目能源单耗
4.3.1 钢化玻璃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指标
4.3.2 钢化玻璃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
4.3.3 分品种实物量能耗及综合能耗指标
4.3.4 分项实物量能耗指标及综合能耗指标
4.3.5 钢化玻璃项目能效水平分析
第5章 钢化玻璃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5
5.1 钢化玻璃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情况 75
5.2 钢化玻璃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5.2.1 钢化玻璃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5.2.2 钢化玻璃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强度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价 76
第6章 钢化玻璃项目节能措施 77
6.1 钢化玻璃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77
6.2 钢化玻璃项目工艺节能措施 77
6.3 钢化玻璃项目建筑节能措施 77
6.4钢化玻璃项目 暖通空调节能措施 78
6.5 钢化玻璃项目给水及排水节能措施 79
6.6 钢化玻璃项目电气节能措施 80
6.7 钢化玻璃项目能源计量 83
6.7.1 钢化玻璃项目节能监测 83
6.7.2 钢化玻璃项目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84
6.7.3 节能计量 85
第7章 绿色建筑星级 87
7.1 绿色建筑方案评价 87
7.2 公共建筑绿建评价 88
7.2.1 安全耐久 88
7.2.2 健康舒适 90
7.2.3 生活便利 92
7.2.4 资源节约 94
7.2.5 环境宜居 97
7.2.6 提高与创新 99
7.2.7 绿色建筑星级 100
第8章 结论
第9章 附录、附件内容
附表1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分析评价表 1
附表2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附表3电力计算表
附表3-1空调设备(制冷)用电计算表
附表3-2通风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3给排水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4照明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5室内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6电梯设备用电计算表
附表3-7充电桩用电计算表
附表3-8变压器损耗计算表
附表4 热力用量计算表
附表5 燃气用量计算表
附图1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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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本项目产品的主要企业分析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桂林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佛山市旭板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佳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耀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南玻璃有限公司 山东科晶玻璃有限公司 淄博盛达创业玻璃有限公司 桂林峰源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光华特种玻璃公司 安徽省桐城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华尚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华建玻璃有限公司 丰艺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奥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申丰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繁华玻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华岳玻璃有限公司 黄山市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恒发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长沙雄风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华朋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德佳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荆门市鑫盛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金美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港隆镜艺有限公司 格威高(佛山)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昆明呈达玻璃有限公司(呈贡县) 武汉亿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焦作市巡返特种玻璃厂 佛山市洛玻幕墙玻璃有限公司 兴化市耀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明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春戈玻璃有限公司 北京泛华玻璃有限公司 威海烟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杭州高明玻璃有限公司 北京冀达耀华玻璃有限公司 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新亨通玻璃有限公司 姜堰市明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鑫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淮安乔氏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永安市联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武义宝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天和玻璃有限公司 安比斯特殊玻璃(苏州)有限公司 南宁市田瑞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湛江市搏信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业达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青岛泰和信玻璃家具有限公司 苏州裕凯玻璃有限公司 南京楚江玻璃有限公司 慈溪市炜怡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慈溪市东方玻璃有限公司 合肥源田玻璃有限公司 太仓卓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新疆今日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东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天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厦门祥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福州明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福建省格莱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耀洪玻璃制品厂 宜兴市蓝天玻陶材料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坤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板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强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瑞福达玻璃有限公司 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 安庆市万隆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大玻璃有限公司 江阴市万众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绿洲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保定三元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桂林跃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名特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宁波吉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仁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慈溪市光明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天富玻璃有限公司 蚌埠市友源玻璃钢化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蓝天玻璃有限公司 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珠海蓝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耀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德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金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 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 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 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青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佛山市旭板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桂林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黑龙江佳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 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耀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桂林柳明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中南玻璃有限公司 珠海华尚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振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桂林峰源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桐城市恒昌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光华特种玻璃公司 山东科晶玻璃有限公司 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晶菱玻璃有限公司 江西华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盛达创业玻璃有限公司 威海烟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华岳玻璃有限公司 柳州艾特吉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华建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申丰实业有限公司 安比斯特殊玻璃(苏州)有限公司 龙岩市恒发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耀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新世纪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南通繁华玻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玻特种工程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金美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高明玻璃有限公司 广西正田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市鑫盛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冀达耀华玻璃有限公司 港隆镜艺有限公司 上海博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嘉善海山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北京泛华玻璃有限公司 萍乡市华朋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雄风玻璃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明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德佳玻璃有限公司 格威高(佛山)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昆明呈达玻璃有限公司(呈贡县) 天津三联工业技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华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福州新亨通玻璃有限公司 衡水鑫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巡返特种玻璃厂 南京楚江玻璃有限公司 慈溪市东方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业达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奥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春戈玻璃有限公司 武义宝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兴化市耀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泰和信玻璃家具有限公司 杭州荣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强强钢化玻璃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和玻璃有限公司 佛山市洛玻幕墙玻璃有限公司 湛江市搏信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太仓卓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坤平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武汉亿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田瑞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明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慈溪市炜怡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新疆今日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保定三元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宜兴市蓝天玻陶材料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天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合肥源田玻璃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黄山市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永安市联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烟台市蓝天玻璃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大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东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厦门祥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福州瑞福达玻璃有限公司 安庆市万隆玻璃有限公司 新余豪城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格莱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裕凯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九扬玻璃有限公司 淮安市星辉玻璃有限公司 江阴市万众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新疆荣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吉祥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潍坊名特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宁波吉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富玻璃有限公司 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丰艺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宁波市星联合工贸有限公司 桂林跃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市龙泉工业玻璃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耀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耀洪玻璃制品厂 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仁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慈溪市光明玻璃有限公司 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永安鑫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绿洲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慈溪市亮晶晶钢化玻璃厂 珠海蓝星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德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淮安乔氏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蚌埠市友源玻璃钢化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圣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姜堰市明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赛宏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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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北京大兴县隆起东北部;北纬39度45分-39度50分,东经116度25分-116度34分;海拔26-34米。
2、气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暖温带大陆季风性气候,年平均气温摄氏11.5度,最高平均气温摄氏26度,最冷平均气温摄氏零下6度,年平均风速2.6米/秒;年平均降水量580毫米。
3、地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质状况优良,基岩埋深80-180米,基岩面起伏平缓,无断裂带,按国家规定,建筑物抗震等级8级设防。工程地质情况可以满足一般工业、民用建设工程需要,地耐力10-15吨/平方米,冻土深度0.85米,地下水位深度6-11米,且对混凝土无侵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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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统计,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63.9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5%,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38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9.7%。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3.1%,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全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1.68万元(按年均户籍人口99.63万计算),比上年增加1.89万元。完成预算内财政收入255.49亿元,比上年增长25.4%,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5.19亿元,比上年增长35.5%。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22.0%,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
工业经济呈现速度和效益并举的局面。全区完成工业总产值3340.87亿元,比上年增长15.2%,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930.12亿元,增长22.9%。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251.76亿元,比上年增长15.0%,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收入2865.26亿元,增长23.1%。实现利税总额224.64亿元,比上年增长 29.5%,其中利润总额153.61亿元,增长34.8%。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600.40亿元,同比增长24.5%,增幅比上年上升5.0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投资完成额2.88亿元,增长1.1倍;第二产业投资完成额413.18亿元,增长22.4%,其中工业投资完成额412.22亿元,增长22.3%;第三产业投资完成额184.34亿元,增长28.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3月28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 2 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 9 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6 月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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